一、武汉市武昌区面当家小吃店采购的宽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7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武昌区面当家小吃店采购的宽米粉(名称:粉皮、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2070500018、供应商:武汉市巽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武汉市永健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3-03-17、抽样基数:3kg、样品数量:1kg,备样数量:0.5kg)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3420106487200028。2023年4月3日,本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4月6日将《检验报告》(№:2023304832)送达当事人,核实了上述抽检批次的宽米粉是当事人采购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抽检批次的宽米粉。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检查基本情况。
2023年4月6日本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上述抽样批次宽米粉系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从武汉市巽皇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采购数量5kg,采购单价4元/kg,采购金额共计20元。当事人采购5kg涉案宽米粉制作汤粉15碗,合计3.9kg,销售单价5元/碗,0.26kg/碗,计75元,当日抽检单位买样1kg,买样单价4元/kg,买样金额计4元,销售金额共计79元。除物损0.1kg外,当事人销售抽检批次的宽米粉均已售完。综上,当事人销售抽检批次宽米粉货值金额79元,扣除成本20元,共获利59元。
另查明,当事人查验留存了抽检批次宽米粉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生产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成品检验报告单》(2023年3月17日),提供了采购涉案产品销售台账。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于2023年4月6日在店中张贴该抽检批次宽米粉的召回公告,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止召回数量为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之规定,属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文书号:昌市监不罚〔202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