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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3-02-09 09:0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武汉市武昌区昊琦食品店销售的鸭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1月2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武昌区昊琦食品店(张黎)销售的10种散装卤肉制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散装鸭副(加工日期2022-11-02、抽样基数:2kg、样品数量:1.5kg、备样数量:0.5kg)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实测值为3.0m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2年1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其销售的鸭副进行了现场核查,核实了抽检批次鸭副系当事人销售,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食品,在其经营场所也未发现有亚硝酸盐。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022年12月5日当事人签收上述鸭副《检验报告》(No:ACWH01-2211W2T10203),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1. 查处情况。经查,涉案鸭副有微量亚硝酸盐残留,可能系加工环节腌制调味料带入,亦可能是销售(批零)时因储存时间较长产生。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非餐饮服务单位,且采购的鸭副(成品)系上游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产品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符合 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店内销售时并不进行二次加工,没有添加亚硝酸盐的必要,故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3 〕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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