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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 2022-11-1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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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武汉市武昌区隆留旺便利店经营的高原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1010,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武昌区隆留旺便利店销售的高原上海青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0034436782022116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发布检验报告:NO:2022ZXL13-00709,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2118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上述高原上海青系当事人于2022108日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继光蔬菜商行(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蔬菜北三区1718号北四区45号)购进,购进了1件,110kg,购进价56元每件,购进单价5.6/kg,购进金额56元。购进的抽检批次高原上海青于20221010全部销售完(含抽检的6.08kg),销售单价5.96/kg,销售金额59.6扣除成本获利3.6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高原上海青违法所得为59.6元。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不合格高原上海青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继光蔬菜商行销售单(进货日期2022108日,编号0008103)。没有索取该批次高原上海青农产品合格证明。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当事人于2022118日在店中张贴该抽检批次高原上海青召回公告,召回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从正规渠道进货,在采购时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做到以下要求:1.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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