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金赛餐饮店自制的甜虾刺身、三文鱼刺身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8月24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武昌区金赛餐饮店(以下称当事人)自制的甜虾刺身、三文鱼刺身进行抽样检查。甜虾刺身抽样单编号:DC22420100003440907,报告显示,当事人采购的该批甜虾刺身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三文鱼刺身抽样单编号:DC22420100003440908. 报告显示,当事人采购的该批三文鱼刺身的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2年9月13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上述甜虾刺身、三文鱼刺身系当事人于2022年8月12日从广州市日料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2种食品的食材“有头甜虾(甘虾)”1盒(1kg),单价270元/盒;三文鱼5.1kg单价170元/盒,两种食材成本合计1137元,在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9号(第二档新1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加工制售。2022年8月24日抽检当日,当事人制售甜虾刺身6份(0.6kg),单价440元/kg,销售金额264元;制售三文鱼刺身6份(0.6kg),单价600元/kg,销售金额360元,合计销售金额624元,当日销售的甜虾刺身和三文鱼刺身2种食品全部用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
另查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制作过程,甜虾刺身和三文鱼刺身2种食品的食材经清洗和清理后,未经烹饪即食用,属于生食类水产品。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设置凉菜配置专间,不具备加工制作生食类水产品的设施要求,上述2种食品是在开放的操作台加工制作,导致抽检食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标。
还查明,武汉市武昌区金赛餐饮店于2021年11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1年12月8日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为改善经营状况,当事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12日起,增加制售甜虾刺身和三文鱼刺身2种生食类水产品,在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停止制售上述2种食品。
(三)查处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甜虾刺身和三文鱼刺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警告。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甜虾刺身(自制)和三文鱼刺身(自制)2种生食类水产品 ,此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昌市监处罚[2022]3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