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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2-06-24 09:50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汉市武昌区刘金辉生鲜经营部经营的鳝鱼、黄颡鱼、鳊鱼、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3月1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对武太闸批发交易市场内武汉市武昌区刘金辉生鲜经营部(刘金辉)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测,其中鳝鱼、黄颡鱼、鳊鱼、泥鳅检验不合格,鳝鱼、黄颡鱼、鳊鱼中检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泥鳅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2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现场未发现有与抽检同批次的鳝鱼、黄颡鱼、鳊鱼、泥鳅销售,也未发现有农药和兽药。当事人签收了鳝鱼、黄颡鱼、鳊鱼、泥鳅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WH2022SC00908、NO:WH2022SC00909、NO:WH2022SC00911、NO:WH2022SC00912),出示了《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5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经营场所位于武昌区栅栏口16号武汉市蔬菜集团武太闸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含初级农产品批零兼营,属农产品批发市场)内,2022年2月12日(春节后)开始从事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销售,主要销售黄颡鱼、鳊鱼、鲫鱼、草鱼等淡水鱼,有时为招揽生意亦少量购进鳝鱼、泥鳅和牛蛙销售,其销售的上述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均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内商户随机购进,一般用现金支付货款,购进及销售均未记账。

当事人陈述,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系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内“李三水产行、杨宝民渔行、张天水产”购进,并提供了三家水产店店面招牌图片,购进时间、数量为2022年3月10日从“李三水产行”购进鳝鱼7kg,2022年3月13日、3月15日从“杨宝民渔行”购进黄颡鱼12.5kg、鳊鱼14kg,2022年3月16日从“张天水产”购进泥鳅8kg,购进价格分别为66元/kg、30元/kg、18元/kg、25元/kg,但无法提供上述商户的资质证明文件、购货凭证及上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购回上述鳝鱼、黄颡鱼、鳊鱼、泥鳅后,分别以76元/kg、36元/kg、24元/kg、40元/kg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因市场竞争等客观原因,部分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滞销,于2022年3月19日售完。当事人购进不合格鳝鱼、黄颡鱼、鳊鱼、泥鳅货款共计1289元,销售收入1638元。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2]38号,当事人违法所得应为当事人从事农产品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638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因售出的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保存期短,且售出时间较长,至2022年4月27日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合法来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及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经营时间不长,法律知识缺乏,购进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购货凭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用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及兽药残留超限量标准并不知情属初次违法,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及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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