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南湖第二小学食堂使用的餐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9月8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武汉市武昌区南湖第二小学食堂使用的餐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C21420106486832035。2021年10月12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发布《检验报告》(WH20210812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实测值为0.035 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2021年10月15日我局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5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经该校后勤李主任介绍和现场检查,该校食堂使用的是白猫洗洁精,放入欧倍力自动洗碗机内进行清洗、消毒,洗洁精用量为一天一瓶2kg装白猫洗洁精。该校使用的白猫洗洁精是2021年9月7日从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湖店购进,并索取了相关资质、票据,及上海和黄白猫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另查明武汉市武昌区南湖第二小学食堂共计购进白猫洗洁精2kg装共有200瓶,现该批次的白猫洗洁精已经快用完,剩余一瓶。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警告。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当罚〔2021〕9-1号。
(四)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于2021年10月15日将食堂仓库剩余的一瓶白猫洗洁精自行销毁。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餐盒,并到合法合规的超市在查验产品检验报告合格的情况采购洗洁精,严格按照餐具清洗标准与消毒流程清洗,确保消毒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