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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1-08-23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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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万隆店经营的洪湖浪清香压榨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529,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万隆店经营的洪湖浪清香压榨菜籽油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DC214201000034370702021628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发布《检验报告》No:(2021ZXL6-0025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值(KOH)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1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1)ZXL6-00258,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1年6月30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菜籽油系总公司(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以75.26元/瓶(含税)的价格从湖北农策品牌营运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于2020年5月13日直接配送至该店(共计8瓶),当事人标价81.80元/瓶在其店内零售至案发,涉案菜籽油均已售完本局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当事人购进上述菜籽油时已查验了供货者湖北农策品牌营运管理有限公司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凭证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张贴召回公告,公告期满召回数量为零。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经核实,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涉案食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局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不处字[2021]19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菜籽油系总公司(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从供货者湖北农策品牌营运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其经营场所在武汉市洪山区白沙四路4号万科金色城市16号地块2号办公楼栋1单元29层2室,属于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已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字[2021]15-03-010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万隆店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针对可能产生的原因进行如下整改:1、组织全店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2对该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主动张贴召回公告。3、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内部控制制度,督促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员定期对店内商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4、加强对临期商品的清理力度,及时处理临期商品,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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