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华东天地店经营的牛蛙
(一)抽样基本情况。2021年5月7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华东天地店经营的牛蛙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CP21420106484300512。2021年6月3日,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发布《检验报告》NO: ACWH01-2105W2T10067,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实测值为429,标准指标为小于100。
(二)检查基本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8日下午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1年5月6日当事人从供应商武汉水中天农业专业合作社以41元/ kg的价格购进该抽检批次牛蛙5 kg,支付货款205元,以49.60元/ kg的价格在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华东天地店水产摊位零售,至2021年5月9日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为248.00元,获利43.00元。当事人购进该抽检批次牛蛙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留存了进货单以及该批次牛蛙的快检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抽检批次牛蛙进行了召回,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牛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经查,该批抽检不合格的牛蛙是当事人从武汉水中天农业专业合作社采购,其经营场所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建大队七队,属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已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字[2021]15-02-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