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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0-08-27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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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乾坤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经营的嗨吃家自热方便火锅(番茄火锅面)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5月6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到湖北乾坤商贸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对其嗨吃家自热方便火锅(番茄火锅面)产品进行抽样。经检验,嗨吃家自热方便火锅(番茄火锅面)检验报告[NO:(2020)ZXL5-00033]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KLS 0001S-2019《方便粉丝(条)(火锅用)》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5日将检验报告[NO:(2020)ZXL5-00033]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被抽检批次嗨吃家自热方便火锅(番茄火锅面)(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9日)8盒,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产品予以现场封存,交由当事人保管。后查明,当事人购进被抽检批次产品嗨吃家自热方便火锅(番茄火锅面)(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9日)60盒,购进单价为18元/盒。已销售38盒,销售价格为20元/盒。剩余22盒已全部下架封存。该产品供货商为:武汉鸿大鑫晟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6栋15层01室-3。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予以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处字〔2020〕45号)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没收当事人不合格的“嗨吃家”番茄火锅面(净含量:270克)22盒。
因被抽检批次“嗨吃家”番茄火锅面(净含量:270克)由武汉鸿大鑫晟商贸有限公司供货,鉴于武汉鸿大鑫晟商贸有限公司不属于我局管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将此案件线索移送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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