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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0-10-2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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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市武昌区宾隆博客超市经营的武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5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街道倒口湖长江紫都1栋1层5号武汉市武昌区宾隆博客超市销售的武昌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8月17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发布№: 22202003410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2202003410),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0年8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同时调查得知,2020年8月5日抽检批次的武昌鱼是从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武汉市洪山区卢启云渔行进的货,重量20.5斤,价格5.50元/斤,购进金额为110.00元,当天已销售完毕,除去耗损实际销售数量为19.22斤,销售单价为8.9元/斤,销售金额为171.1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武汉市洪山区卢启云渔行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武昌鱼的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

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经查,该批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武昌鱼是从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武汉市洪山区卢启云渔行进的货,武汉市洪山区卢启云渔行经营场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C2区1号,属于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拟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食移〔2020〕10-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宾隆博客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武昌鱼中兽药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原因应是养殖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兽药以及使用兽药后鱼体内兽药残留量未降解至安全范围之前出售。当事人对本单位超市进行整改,严格进货查验制度,以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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