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紫荆医院员工食堂经营的红油麻辣鱼佐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23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红油麻辣鱼佐料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8月24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发布编号NO:(2020)ZXC11-0037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0年8月26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批次红油麻辣鱼佐料在使用。经查,被抽检不合格的红油麻辣鱼佐料是当事人于2020年5月3日从武汉永胜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红油麻辣鱼佐料共购进20袋,进价5元/袋,总进价100元,其中10袋被抽检,其余10袋经过加工做成红烧鱼块,红烧鱼块每份售价5元,共计100份,销售金额500元。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红油麻辣鱼佐料无库存。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红油麻辣鱼佐料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货单、出厂检验报告。随后,当事人对产品采取了召回,目前无人前来退货。
(三)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拟给予免予处罚。
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红油麻辣鱼佐料是从供应商武汉永胜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其经营场所在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南路6号竹苑小区8栋5号,属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字(2020)2-014号。
武汉紫荆医院员工食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积极向供货商反馈并沟通,并要求其对后期产品严格检货,同时严格按照公司收货标准收货,严把查证索票关,完善食品安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