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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0-11-26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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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岳家嘴店经营的金锣王中王特级火腿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731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岳家嘴店抽样检验,将其经营的金锣王中王特级火腿肠(净含量:600g60×10只装)、生产日期:2020.06.16)进行了抽样。经检验,金锣王中王特级火腿肠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2020)LPJ-00526])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92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金锣王中王特级火腿肠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2020)LPJ-00526])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摆放有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金锣王中王特级火腿肠销售。已查明当事人于202071日从武汉顺天大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被抽检批次金锣王中王特级火腿肠(生产日期:2020.06.1640袋,购进价格为23.55/袋,销售20袋(含抽样8袋),销售价格为24.15/袋,剩余20袋退回供应商。获取非法所得12元,货值966元。被抽检批次金锣王中王特级火腿肠供货商为:武汉顺天大为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址为:武汉东湖开发区南湖社区98-1-401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我局于20209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予以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于20201123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不处字〔202012-036号)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因被抽检批次金锣王中王特级火腿肠(净含量:600g60×10只装)、生产日期:2020.06.16)由武汉顺天大为商贸有限公司供货,鉴于武汉顺天大为商贸有限公司不属于我局管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将此案件线索移送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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