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徐方玉
经营者:徐方玉
公民身份号码:41232719xxxxxx2415
地址:河南省柘城县皇集乡崔庄村委徐滩0582号
我分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8日,我分局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华润长江中心B4地块项目工地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核查及尾气现场检测,发现徐方玉驾驶的机械环保编码为3-HAE00894的挖掘机正在施工作业,现场检测三次平均值为2.01m-1,超过0.80m-1的国三阶段的排放限值。徐方玉使用超标准排放挖掘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经初步判断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8日徐方玉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徐方玉身份信息;
2、2024年8月28日湖南国普环境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C2024082826),证明机械环保编码为3-HAE00894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测量值超过国家标准;
3、2024年12月1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2024年8月2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4、2024年9月2日徐方玉提供的其本人在武汉市武昌区华润长江中心B4地块项目工地内驾驶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烟气超标的情况说明1份、2024年12月1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徐方玉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5、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李梦军、王云身份信息和执法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4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4〕1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你于8月28日检查超标后立即停用并承诺不再使用该超标排放的挖掘机,完成整改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户名:武汉市财政局;账号:170200000003271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武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