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罚〔2022〕2号
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6MA4KRGM2XP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219号白云边大厦附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智楠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委托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武昌)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内设放射科(影像中心)。放射科内有四台射线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1台,型号为ACTS;数字化医用X线摄影系统(DR)1台,型号为Brivo
XR515;口腔全景机1台,型号为CBCTQENTRT-S;牙科X射线机1台,型号为YOU(M)。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下使用射线装置对外营业。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2年3月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14日、2022年3月22日)、现场照片(2022年3月11日)、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方位示意图、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12日、2022年3月22日)、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财务科证明(2022年3月12日)、武汉北斗星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放射科收入清单、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为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你公司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射线装置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罚告〔2022〕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34违反许可管理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肆拾伍元肆角贰分;
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肆拾伍元肆角贰分。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武昌)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监督管理科
通信地址:武昌区荆南街14号1号楼0705-2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话:(027)88936838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