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佳游站汽车美容中心:
我局于2016年4月5日向你中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昌环法[2016]4号)。你中心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中心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一万元罚款。
(本金一万元,加处罚款0.9万元)
你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中心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中心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武昌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叶浩
联系电话:027-88936838
地址:武昌区荆南街14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滕增贵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叶浩
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佳游站汽车美容中心 董佳佳
2016年10月18 日
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8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催告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