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地址:武昌区荆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志
职务:局长
电话:027-88936832
邮政编码:430061
委托代理人姓名: 王 巍
工作单位及职务: 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100727826
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武汉市武昌区佳游站汽车美容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锦绣江南二期19栋1层商 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董佳佳
电话:18672771303
邮政编码:430060
对被申请人从事汽车维修未按国家有关要求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违法一案,我局已于2016年4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武昌环法[2016]4号),并于2015年4月5日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被申请人2016年10月25日,收到我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武昌环催[2016]1号)后仍未自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下列内容:
1、缴纳1万元罚款。
2、缴纳加处罚款9000元。
附:
1、《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副本;
4、行政处罚案卷副本一卷;
此致
武昌区人民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杨志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7日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副本1份
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执副本1份
3、案卷材料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