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隆德隆汽车维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6MA4KPLUKOU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中科院内中区30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匡兰英
你中心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委托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中心于2017年6月14日汽车维修时,采用露天喷漆方式,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7年6月14日);现场照片(2017年6月14日,2份);询问调查笔录(2017年6月26日);你中心提供的情况说明(2017年6月26日)等证据为证。
你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30日告知你中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中心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昌环法〔2017〕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中心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武昌区财政局专户。你中心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中心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1号楼0705室
联系人:叶浩
联系电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