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禾丽康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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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彭家晋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新生路与临江大道交汇处地铁二号线江南风井物业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委托武汉市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18年6月13日,你公司医疗(医疗美容)废物(代码HW01),未按规定制定和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也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8年6月13日)、现场照片(2018年6月13日)、现场勘验笔录(2018年6月13日)和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6月27日)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18年7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法告〔2018〕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接受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一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武昌区财政局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武昌区环境保护局法规监督科
通信地址:武昌区荆南街14号1号楼0705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