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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市洪山区长江凡凡家具厂)

  • 2018-09-04 15:58
  • 来源:

武汉市洪山区长江凡凡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4J1WCN9R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凡

地址:武汉市白沙洲四坦路(在武昌区白沙洲街堤东街72号进行加工作业)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委托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18年6月15日,你厂在武昌区白沙洲街堤东街72号院内生产木箱过程中,将废油漆桶约30公斤贮存在院内露天角落,未按规定对贮存的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采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定的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污染。

以上事实,有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8年6月15日)、现场勘察笔录(2018年6月15日),现场照片(2018年6月15日)和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6月20日)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  月  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未申请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法告〔2018〕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罚款二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武昌区财政局专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武昌区环境保护局法规监督科

通信地址:武昌区荆南街14号1号楼0705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4日

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