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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正泰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17-01-09 15:08
  • 来源:

武汉正泰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LQ2L2X

地址:武昌区彭刘杨路232号主楼8层1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金昌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武昌区环境监督管理站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号码头,建设建筑渣土调制泥浆抽排系统,并已基本建成。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5月20日);现场照片(2016年5月19日、2016年5月20日);投诉记录(2016年5月18日);《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华公司专用码头的说明》(2016年4月21日);《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正泰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码头、岸线租赁合同》(2016年3月15日)和《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正泰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2016年1月1日)及相关图像影像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有关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5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书面进行了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你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法[2016]8号 )及《送达回证》;你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16年6月16日)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和《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罚款二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武昌区财政局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0705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   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3日

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