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营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0000099192
组织机构代码:75181721—4
地址:武昌区螃蟹甲停保场
负责人姓名:佘诗秋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公共交通汽车运营维修产生废矿物油(危险废物代码HW08),在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废矿物油转移联单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6年10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1月2日)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一)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4日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补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
四、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我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组织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执行本决定责令改正的内容,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0705室
邮政编码:430061
电 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 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