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武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更新调整。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主动公开范围

武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信息类

2.通知公告类

3.法规政策类

4.财务信息类

5.建议提案类

(二)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不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牵头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3、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凡需要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武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主要采取区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2、公开时限

武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向武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武汉市武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0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及调整工作时间除外);

联系电话:027-88938229;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02号;

邮政编码:430061

2、提出申请

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武昌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在线申请。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并进行检索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6)申请人需承诺对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方式

(1)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

(2)当面申请。申请人现场提出,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3)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互联网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提交在线申请时请根据页面提示提供真实信息,并确保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4)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咨询。咨询电话:88938229

4.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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