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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政务问答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5-07-16 17:16
  •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武昌区维福鲜鱼糊汤粉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326日,我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生产经营的油条进行了抽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O222501062)。2025423日,我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2250106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423日,我局将《检验报告》(NO222501062)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涉案批次的油条销售,同时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食品添加剂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相关资料。经查,2025326日,据当事人陈述,使用的安琪泡打粉,是不含铝的,雇佣的制作油条的师傅制作方法是按照GB2760-2024的国家标准要求,每5kg面粉加20g泡打粉。但是抽检当日,师傅回老家,油条是母亲制作的,习惯性加了5g明矾,才导致抽检不合格。当日共炸制油条2kg,销售价格18.18/kg,销售了0.9kg,抽检购买了1.1kg,共计销售2kg,销售金额36.36元。

还查明,当事人20246月采购了添加剂(硫酸铝铵),采购时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检验报告,本局于2025110日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处罚〔202514号)。2025129日,采购添加剂(硫酸铝铵),在购进时仍然未查验添加剂(硫酸铝铵)供货商的资质和检验报告,没有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2025425日收到《检验报告》(NO222501062)后,立即在销售现场张贴了《召回公告》,对抽检批次油条进行了召回,截至2025520日,召回数量为零。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铝残留量超标的油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贮存设施或者未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按照规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公示相关信息的”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如下处罚:罚款500元。

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的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如下处罚:罚款3000元。

生产经营铝残留量超标的油条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本局拟给予如下处罚:罚款3000元。

综上,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以下处罚:罚款6500昌市监处罚〔2025321)。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昌区维福鲜鱼糊汤粉小吃店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并于2025520日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为0。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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