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妙乐餐饮店使用的汤碗、椭圆大白瓷盘(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25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J4地块第2幢1-2层2号房进行监督检查,对武汉市武昌区妙乐餐饮店使用的汤碗(自行消毒)、椭圆大白瓷盘(自行消毒)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4月16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汤碗(抽样日期:2025年3月25日,样品数量:986ml,抽样单编号:XBJ25420106482030596,自行高温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椭圆大白瓷盘(抽样日期:2025年3月25日,样品数量:986ml,抽样单编号:XBJ25420106482030597,自行高温消毒)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4月22日本局将汤碗《检验报告》(NO:22202500092)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420106482030596)、椭圆大白瓷盘《检验报告》(NO:22202500093)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420106482030597)送达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汤碗、椭圆大白瓷盘系当事人供餐餐具,供餐后由员工回收手工清洗,清洗步骤为一刮、二洗、三清、四消毒,使用消毒柜热力(红外线)消毒。当事人陈述,2025年3月25日当日由于供餐使用汤碗、椭圆大白瓷盘清洁消毒时工作操作不当,导致餐具消毒不达标,因此上述抽样的餐具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昌市监处罚〔2025〕319 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妙乐餐饮店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规范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取用等流程,对员工进行了教育和再培训。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严格执行各项餐具消毒流程,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