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僵尸车”一般是指占用公共资源、长期停在那里无人使用的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非市政道路、社会停车场等处的“僵尸车”无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出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僵尸车”的认定标准,虽然停放在市区主干道的“僵尸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停放在小区内的却很难处理。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即便是“僵尸车”也仍属个人财产,相关部门很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上没有‘僵尸车’的概念。现实中只要车辆有登记,就一定有“车辆所有人”。车辆不论是停放在小区还是停车场,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车主应当缴纳保管费。“如果小区物业管理者认为其停放时间太长,理论上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车主支付相应的保管费。若车主不应诉,法庭可以进行缺席审判,之后物业管理者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若小区要清理“僵尸车”,物业管理者首先应当尽可能联系车主,如果车主不配合,应当贴出告示提醒车主前去认领,为避免影响其他住户,可以将车辆集中移到一处。此外,对于能确认车主的车辆,也可以向其主张停车费,甚至起诉到法院。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武昌区交通大队将全力支持和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加强小区内“僵尸车”的清理工作,按照市交管局《关于开展“僵尸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精神,由于车辆所有人与物管部门存在有保管义务关系,原则上交管部门根据求助尽量提供车主联系方式,建议停车、物业公司采取民事途径追索停车费,迫使车主自行处理。但对于悬挂伪造、变造号牌,有盗抢嫌疑等涉案车辆则应当依法取证,扣车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