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赵德元零售部(个人独资)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对武汉赵德元零售部(个人独资)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5月11日发布《检验报告》(№:CCIC1260517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6年5月14日将《检验报告》(№:CCIC12605177)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6年4月15日被抽检的批次生姜由该单位从上游供货商购进,并于2026年4月15日销售完毕。
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生姜是当事人2026年4月15日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20栋1-8号门面内(A区-9)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罗齐华蔬菜店处购进,购进数量5kg,购进单价7.6元/kg,进货金额共计38元。该批次生姜于2026年4月15日销售完毕,销售数量5kg(含抽检样品3.3kg),销售单价14元/kg,销售金额70元,获利32元。武汉赵德元零售部(个人独资)收到《检验报告》(№:CCIC12605177)后立即张贴了抽检批次生姜的召回公告,截至2026年6月1日,召回数量为0kg。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采购、销售的生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此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初次违法,属于农产品经营环节,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已立即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的免罚条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八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6〕69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赵德元零售部(个人独资)收到检测报告后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