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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6年07月21日

一、武汉市武昌区江清便利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绿豆沙糕(绿豆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3月27日,本局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到武昌区白沙洲街乔木湾特1号郁馨花园1期4号楼1单元1层1号进行监督抽检,在武汉市武昌区江清便利店(个体工商户)抽样绿豆沙糕(绿豆味)1.58kg(抽样单编号:XBJ26420106487530905)。2026年4月23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绿豆沙糕(绿豆味)检验报告(No:B8G330006B8F60E1895):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0.53g/100g,标准指标≤0.25g/100g)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6年4月30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经查,上述抽检批次绿豆沙糕(绿豆味)系当事人于2026年3月22日从湖北千佰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5kg(含抽检样品1.58kg),截止到2026年3月31日全部售完。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绿豆沙糕(绿豆味)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留存了抽检批次食品的进货凭证及检验报告。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超限量的绿豆沙糕(绿豆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绿豆沙糕(绿豆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限量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本局于2026年7月21日依法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不罚〔2026〕70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6年4月30日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绿豆沙糕(绿豆味)。当事人将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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