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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6年07月07日

一、武汉市武昌区楚香菜园子餐饮店(张胜)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327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弘业俊园11室-01、-08号商铺的武汉市武昌区楚香菜园子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6413日,我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J2026306238、№:J2026306241),反映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楚香菜园子餐饮店使用的餐具(砂锅)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实测值为0.053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干辣椒(购进日期:2026.3.12;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3.00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6417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J2026306238、№:J2026306241)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上述抽检不合格砂锅系当事人使用的自行清洗消毒餐具,造成砂锅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系餐饮具清洗工作人员在清洗餐具时,未严格按照标准流程清洗餐具,在洗涤过程中存在用量过多的问题,洗涤剂残留或污渍未彻底清除,致使洗涤剂残留。清洗过后未及时进行消毒,导致大肠菌群超标。

另查明,当事人陈述2026312日从店铺外一流动商贩处购进抽检批次干辣椒3.5斤,进价为36/斤,进货成本126元,当时用现金支付。进货后在其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弘业俊园11室-01、-08号商铺的营业场所内销售,抽检公司2026327日购买了1.3kg,当事人按照90/kg的价格售出,金额为117元。剩余的干辣椒全部作为原料用于制作“青椒油渣菜根香”,已使用完毕,截止到2026327日,已销售青椒油渣29份(121份,销售金额348元)、菜根香19份(51份,销售金额95元),共计销售金额443元。所作菜品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20264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昌市监限提﹝202611015号),当事人未在限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无法证明合法必要支出。综上,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干辣椒3.5斤,货值金额为560元,违法所得为560元。

 还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于2026417日在其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售出的涉案产品,截止202664日未收到消费者退货,召回数为0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截止到2026612日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

查处情况。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属于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主动采取措施下架相关食品,并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减轻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及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规定进行裁量。

对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行政处罚: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6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2026174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楚香菜园子餐饮店(张胜)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一是规范洗涤剂投放与使用;二是强化洗碗机漂洗流程;三是完善流程公示与培训;四是建立长效抽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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