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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腊肉(自制)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6年05月07日

一、武汉市吃肉不如喝汤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腊肉(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22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抽检当日经营的腊肉(自制)(加工日期:2025-12-22;抽样日期:2026-01-22;样品数量:1.03kg;备样数量:0.51kg,抽样单编号:(DBJ26420100003432213ZX))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70g/100g(标准指标≦0.5g/100g),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6年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2026)ZXC1-0044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6420100003432213ZX),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腊肉(自制)在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三)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腊肉(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制作上述批次腊肉(自制)所用的鲜肉,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腊肉(自制)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腊肉(自制)数量少、金额低,未有消费者反映食用抽检批次腊肉后出现身体不适,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购进制作上述批次腊肉(自制)所用的鲜肉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文件的行为,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规定进行裁量。

 对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腊肉(自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94.88元;2.罚款5000元。

对当事人制作上述批次腊肉(自制)所用的鲜肉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994.88元;3.罚款5000元。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处罚〔2026〕103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腊肉(自制)制作与晾晒环节管控不当、储存环境不符合要求、管理制度缺失、安全意识不足从而导致抽检不合格。当事人于2026年2月12日收到上述腊肉(自制)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建立自制腌腊制品全流程管控机制、开展专项培训,并向本局提交了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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