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有鱼楚鲜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22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位于武昌区梅苑路28号(老武珞路4巷特1号1栋1层1室)-2的武汉有鱼楚鲜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6年2月9日,本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6)ZXC1-00444),反映当事人购进的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36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现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依法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01060142374)。2026年1月22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购进使用的螺丝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当事人购进使用的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36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6年2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2026)ZXC1-00444)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该抽检批次螺丝椒系当事人2026年1月21日从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与新溢洲路交汇处烽火民生汇起义门生鲜市场蔬菜区35号商铺的武汉市武昌区朱全坤蔬菜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6MA4KR5126C)购进的。当事人购进该抽检批次螺丝椒共7kg,单价12元/kg,进货成本84元。当事人进货后以10元/kg的价格销售给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6.2kg螺丝椒,销售金额为62元。该抽检批次剩余0.8kg螺丝椒于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1月23日用于制作回锅牛肉共3份使用完毕,销售金额为165.4元。该抽检批次螺丝椒销售金额共计为227.4元,扣除购进成本后获利143.4元。综上,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共计7kg,货值金额为227.4元,违法所得为143.4元。
还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螺丝椒时查验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送货单。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经查询武昌区民呼我应综合服务平台及全国12315平台,从2026年1月21日起截止到2026年4月16日未收到反映食用当事人经营的该抽检批次螺丝椒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投诉举报,且当事人也未收到反映食用该抽检批次螺丝椒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投诉和信息,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于2026年2月12日在其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食用者召回涉案产品,截止2026年4月16日召回数为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采购的食品原料属于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目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序号79对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法行为的免罚条件的免罚条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有鱼楚鲜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一是学习食品安全法规;二是认真落实索证索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