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楚采新楚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油炸花生米(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4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2025)ZXC7-00341】,反映当事人9月23日经营油炸花生米(自制)的检验情况。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2025)ZXC7-0034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420100003445151),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未有油炸花生米存放,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油炸花生米(自制)在售。当事人对上述抽检结果有异议,于2025年10月29日提出异议申请复检,11月19日本局收到复检《检验报告》(№:2025WT01756),检验结论显示该样品按GB2761-2017检验,所检项目黄曲霉毒素B1实测值41.5μg/kg(标准指标:≤20μg/kg),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2025WT01756),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无异议。
经查,上述油炸花生米(自制)的原料为花生米和食用油。抽检批次油炸花生米(自制)使用的原料花生米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22日从武汉市黄陂区古月食品商行(肖磊)处购进,购进数量为15斤,购进单价为7元/斤,购进金额为105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花生米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留存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抽检批次油炸花生米(自制)使用的原料食用油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23日从武汉市黄陂区四季丰华黎福星粮油经营部(王黎明)处购进,购进数量为5桶,购进单价为180元/桶,购进金额为90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用油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留存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上述花生米和食用油制作了抽检批次油炸花生米(自制)共15斤(7.5kg),其中2.5kg于2025年9月23日销售给抽检方,销售单价为12元/kg,销售金额为30元,另外5kg已免费赠送给顾客食用,以成本计算货值金额为70元。综上,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油炸花生米(自制)数量共7.5kg,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当事人陈述,上述批次油炸花生米(自制)抽检不合格原因系加工不当导致,当事人在得知上述油炸花生米(自制)抽检不合格的结果后立即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批次油炸花生米(自制)进行召回,截至2025年12月23日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现已将原作为赠品赠送给进店顾客的油炸花生米(自制)替换为山楂片等预包装食品。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鉴于当事人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购进食品原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油炸花生米数量少、金额低,案发后主动召回不合格油炸花生米,将赠品替换为预包装食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昌市监处罚〔2026〕29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得知上述油炸花生米(自制)抽检不合格的结果后立即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批次油炸花生米(自制)进行召回,截至2025年12月23日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现已将原作为赠品赠送给进店顾客的油炸花生米(自制)替换为山楂片等预包装食品,并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