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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5年12月18日

一、武汉市武昌区士得士鱼头泡饭餐厅使用的“小吃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2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CCIC12520227,反映武汉市武昌区士得士鱼头泡饭餐厅自洗消毒的小吃盘(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151号泛悦汇KA街二层A-L2-001(铺位号2-1、2-2、2-3)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送达了抽检不合格小吃盘(自行消毒)的《检验报告》№:CCIC12520227,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另查,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上述抽检不合格小吃盘(自行消毒)系当事人使用的自洗自消餐具,用途为给客人盛装菜品。当事人的小吃盘(自行消毒)抽检不合格系洗碗员工未冲洗彻底,清洗完毕后未戴手套取放餐具而导致的餐具抽检不合格。

还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做出了如下整改:1.对清洗部门负责人和员工进行培训;2.明确冲洗时长和次数,清洗严格执行“一刮二洗三冲四毒五保洁”的操作流程;3.员工清洗餐具需用流动水多次冲洗,戴手套操作;4.消毒柜消毒40分钟后存放消毒柜或保洁柜中保持干燥。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5〕552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1.流动水彻底冲洗不少于3遍;2.已在洗碗间墙面墙面张贴清晰的《餐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用大字标明浸泡时间和冲洗标准,要求员工严格执行;3.指定后厨负责人厨师长每日对洗完流程进行巡查,重点监督浸泡时间,并检查记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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