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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表日期: 2025年12月12日

一、武汉市曹祥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豆沙广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0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到武昌区解放路409号武汉市曹祥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抽检,抽样豆沙广月32袋(70g/袋)(抽样编号DBJ25420100003443132)。    2025年9月15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2025)ZXS5-00082,反应当事人武汉曹祥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豆沙广月月饼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 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武昌区解放路40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核实了抽检的豆沙广月系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未发现有与抽检同批次的豆沙广月在售。送达了抽检不合格豆沙广月的《检验报告》(2025)ZXS5-00082,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经营糕点生产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豆沙广月系当事人2025年8月19日自行研发生产,用作内部试制,产出月饼347袋(70g/袋),其中32袋(70g/袋)于2025年8月20日被抽检人员购买用于抽样检验,销售价格为7元/个,销售金额为224元;20袋(70g/袋)用于内部员工试吃,剩余295袋(70g/袋)在测试完成后进行了销毁处理,试吃和销毁处理共计315袋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2205元。综上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豆沙广月数量为347袋(70g/袋),货值金额为2429元,违法所得为224元。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4元;2.罚款10000元。(昌市监处罚〔2025〕548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当事人内部生产人员和研发部共同研讨,抽检不合格是因为这批产品是试制,为了测试月饼皮的回油时间,光泽度和产品保质时间,在手工制作时月饼包材消毒时间过短,消杀不够彻底所致。该批次月饼未上市销售,剩余295袋月饼也于测试完成后销毁,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销毁了剩余月饼托53个,并组织生产研发部门进行了整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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