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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表日期: 2025年12月10日

一、武汉市武昌区品香轩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圆盘(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22日,本局收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CCICI2520219】反映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品香轩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8月27日使用的圆盘(自行消毒)(抽样日期:2025-08-27,样品数量:968ml,备样数量:484mL,抽样单编号:DBJ25420100484345465)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CCICI252021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CCICI2520219),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的消毒柜存放有圆盘,还发现有圆盘裸露放置在后厨餐架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处罚〔2025〕539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圆盘系当事人自洗消毒的餐具。当事人陈述,圆盘抽检不合格系因圆盘清洗、消毒柜消毒后,未采取密封防护措施,直接裸露存放于后厨餐具架上,消毒后产生二次污染,从而导致抽检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9月25日收到上述圆盘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经过消毒柜消毒完成的圆盘,放入食品级保鲜盒加盖密封,建立长效机制,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向本局提交了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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