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中百市集水果湖店经营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23号的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中百市集水果湖店销售的鲜鳊鱼500-600g/条【联】(以下简称:鳊鱼)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JC25000000003433179ZX。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222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9月28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JC25000000003433179ZX)及检验报告(№:(2025)GJZ5-00031)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见含恩诺沙星的食品添加剂。上述抽检批次的鳊鱼当事人于2025年8月27日由武汉梁子湖新特水产养殖场配送,重量9公斤,进货单价18.8元/公斤,购进金额169.2元。8月27日当天开始上架销售8.96公斤(0.04KG为水份损耗),销售金额273.46元,该抽检批次鳊鱼于8月27日当天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该批抽检鳊鱼总计违法所得273.46元,总计货值金额274.21元(其中销售金额273.46元+水损金额0.75元)。
当事人收到涉案鳊鱼检验不合格结果后,于当日张贴《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的涉案鳊鱼进行召回,截止至2025年10月24日,召回数量为0。
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材料。鉴于涉案鳊鱼系从其供货商武汉梁子湖新特水产养殖场购进,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5〕12-2-1107。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鳊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昌市监不罚〔2025〕181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中百市集水果湖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该品类的采购,换以合格产品代替,并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