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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5年12月05日

一、湖北悦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东万象汇店经营胡萝卜和小台农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910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222504502,反映当事人814经营胡萝卜检验情况。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5910本局收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222504507反映当事人814经营小台农芒果检验情况。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查基本情况202591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222504502222504507)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420106482034072XBJ25420106482034039)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胡萝卜和小台农芒果中在售,也未发现噻虫胺和吡唑醚菌酯。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胡萝卜系其总公司于2025813日从孝感市富原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20件(10kg/件),购进单价为22/件,购进金额为2642元。2025814日配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数量为32.75kg,其中销售给抽检方3.015kg,销售单价为3.98/kg,销售金额实际为12元;其余29.735kg已于抽检当日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3.98/kg,销售金额实际为118.3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胡萝卜数量为32.75kg,销售金额为130.3元,货值金额为130.3元,违法所得为130.3元。

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小台农芒果系其总公司于2025813日从聚米特(深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117件(1047.5kg),购进单价为9.4/kg,购进金额为9846.5元。2025814日配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数量为36.548kg,其中销售给抽检方3.115kg,销售单价为15.6/kg,销售金额实际为48.6元;其余的33.433kg已于抽检当日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5.6/kg,销售金额实际为521.5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小台农芒果数量为36.548kg,销售金额为570.1元,货值金额为570.1元,违法所得为570.1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胡萝卜和小台农芒果时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于2025916日收到上述胡萝卜和小台农芒果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上述批次胡萝卜和小台农芒果进行了召回,在服务台张贴了召回公告,截止2025929日召回数量为0

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胡萝卜和小台农芒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教育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商资质、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昌市监不罚〔2025189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5916日收到上述胡萝卜和小台农芒果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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