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壹盏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梦时代分公司涉嫌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7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武昌区武珞路628号梦时代广场6楼C区608-611的武汉市壹盏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梦时代分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5年9月12日,我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2202500308),反映当事人自行消毒的餐具骨碟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经查,当事人武汉市壹盏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梦时代分公司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依法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01060149837)。2025年8月27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武汉市壹盏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梦时代分公司使用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当事人自行消毒的餐具骨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上述抽检不合格骨碟系当事人使用的自行清洗消毒餐具,造成骨碟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系清洗工作人员在清洗餐具时,没有按照标准流程执行,使用洗涤剂时未稀释至标准浓度,导致洗涤剂浓度过高,所以冲洗不彻底,致使洗涤剂残留。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收到上述抽检不合格骨碟的《检验报告》(№:22202500308)后,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及时调整优化,严格执行清洗操作流程,按标准配比洗洁精,坚持一刮二冲三清四消毒,并安排管理人员对清洗餐具进行监管自查,对清洗岗相关人员集体进行培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属于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5〕498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壹盏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梦时代分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一是规范洗涤剂投放与使用;二是强化洗碗机漂洗流程;三是完善流程公示与培训;四是建立长效抽检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