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扬子江乳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麻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5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到大悟黄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武汉扬子江乳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孝感市思源麻糖米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350克/盒的麻糖10盒(抽样编号GZJ25420000486832413)。2025年8月18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508048),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要求。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经查,上述抽检批次麻糖系当事人委托孝感市思源麻糖米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1日生产,生产数量100盒。2025年8月18日前销售完毕,共销售92盒(含抽检的10盒);剩余8盒当事人自行检测用完,参照该批次麻糖对外销售的最低价格12.4元/盒计算,上述8盒内部抽检麻糖的货值金额为99.2元。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要求的麻糖总计100盒,货值金额1819.3元,违法所得1720.1元。
另查明,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麻糖时已与生产企业签订《食品代加工合同书》、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已查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留存了抽检批次麻糖的《孝感市思源麻糖米酒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单》《孝感市思源麻糖米酒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对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麻糖的成品仓库温湿度记录表和车辆配送温湿度记录,符合该麻糖贮藏要求。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糖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并能如实说明委托生产情况,涉案麻糖流通至消费者82盒,未发现有因当事人麻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投诉举报,当事人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为武昌经济发展和就业稳定做出了贡献,存在经营困难情况。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之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5)170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扬子江乳业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于2025年8月22日张贴召回公告实施了召回,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依规经营,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