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惠万嘉超市(孔倩)经营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11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222503749),反映当事人7月17日经营鲫鱼的检验情况。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实测值5.57µ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8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22250374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420106482033534),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鲫鱼在售,也未发现孔雀石绿。
经查,上述抽检批次鲫鱼实际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16日及7月17日分别从武汉市武昌区老董荣发水产经营部(董友春)处购进,7月16日的购进数量为6.9斤,购进单价为12元/斤,购进金额是82.8元;7月17日的购进数量是3.5斤,购进单价是12元/斤,购进金额是42元。上述批次鲫鱼销售给抽检方2.7kg,销售单价为28元/kg,实际销售金额为75.5元。另外的2.5kg已于2025年7月16至17日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28元/kg,销售金额为70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鲫鱼的销售数量为5.2kg,销售金额为145.5元,货值金额为145.5元,违法所得为145.5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鲫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且于2025年8月15日收到上述鲫鱼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将店内其他批次鲫鱼下架,并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鲫鱼进行召回,截至2025年8月26日召回数量为0。
(三)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鲫鱼不合格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教育“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商资质、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昌市监不罚〔2025〕160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8月15日收到上述鲫鱼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将店内其他批次鲫鱼下架,并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鲫鱼进行召回,并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