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蔬费多生鲜超市经营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年7月2日)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胡萝卜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76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8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胡萝卜
经查,该不合格批次的胡萝卜实际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从武汉市洪山区倪红军蔬菜商行购进的,购进数量20kg,购进金额49元。上述胡萝卜购进后于7月2日上架销售,销售单价10元/kg,截止7月4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数量共计20kg,销售金额共计200元(包含抽检机构购买的胡萝卜7.1kg,销售金额71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胡萝卜20kg,货值金额共计200元,违法所得200元。
另查明,当事人已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上述不合格胡萝卜的供货商为武汉市洪山区倪红军蔬菜商行,当事人购进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胡萝卜的《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农产品检验报告单》(报告编号:BSZ-20250627079),保留了《武汉白沙洲倪红军商行销售凭证》(No:0014654)1份,确认是合格食品后予以购进。2025年8月4日,当事人通过张贴《召回公告》,对上述胡萝卜采取召回措施,截止8月21日召回数量为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5〕147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蔬费多生鲜超市收到检验报告后,于8月4日张贴《召回公告》,全力做好售后召回工作,在后续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把质量关,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相关工作,在采购商品时做到每种商品批次都向供货商索要相关资质证明对不能提供合格证或检测合格证明的,坚决不予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