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吴文斌生鲜经营部销售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1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吴文斌生鲜经营部经营的鳊鱼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5年6月23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22502526,食品名称:鳊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6月25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的鳊鱼销售,上述商品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已全部售完。当事人提供了购进涉案鳊鱼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相关资料。风险原因为生产加工环节造成。涉案鳊鱼系从湖北卫斌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供货者地属武汉市硚口区管辖,2025年9月8日,本局将上述供货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昌市监案移[2025]05-10号)。
(三)查处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调查,9月16日办结。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鳊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案件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属于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对本局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5〕130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以下教育:“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不合格后,立即组织召开了食品安全专题会议,认真总结反思,积极整改,制定了整改方案,加强了员工培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