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陈先生食品店(个体工商户)荔枝、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1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荔枝、红薯进行了抽样检测。2025年6月24日我局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22502473):荔枝,“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检验报告》(No:222502477):红薯,“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核实了抽检的荔枝、红薯系当事人店内销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荔枝、红薯的《检验报告》No:222502473和《检验报告》No:22250247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420106482031808、XBJ2542010648203181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以进货单价10元/kg从供货者武汉谭氏恒素果品有限公司采购了上述涉案荔枝共135kg,进货金额共计1350元。截止2025年5月25日,该批次荔枝以销售单价18元/kg,销售了共135kg(含抽检买样3.125kg),销售金额2430元,获利1080元。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以进货单价6元/kg从供货者武汉市黄陂区四季美智成蔬菜商行采购了上述涉案红薯共60kg,附加手续费14元,进货金额共计374元。截止2025年5月25日,该批次红薯以销售单价7.6元/kg,销售了共60kg(含抽检买样3.411kg),销售金额456元,获利82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荔枝135kg、红薯5260kg,货值金额共计2886元,违法所得2886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荔枝、红薯时均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保存有进货单据。截止2025年7月9日,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关于涉案批次荔枝、红薯的投诉。当事人在2025年6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No:222502477、No:222502473后,在销售现场张贴了《召回公告》,对抽检批次荔枝、红薯进行了召回,截止2025年7月9日,召回数量为零。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来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初次违法,属于农产品经营环节,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已立即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免罚条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免予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可以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建议对当事人进行以下教育“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5〕129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2025年6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No:222502477、No:222502473后,已制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在销售现场张贴了《召回公告》,对抽检批次荔枝、红薯进行了召回,截止2025年7月9日,召回数量为零。
当事人表示以后会建立消费者反馈机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