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付连玖生鲜超市(罗小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0日,本局收到国抽平台推送的《检验报告》(№:222502457),反映当事人2025年5月20日经营的鳊鱼(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5-05-19、抽样日期:2025-05-20、样品数量:2.18kg、备样数量:1.047kg、抽样单编号:XBJ25420106482031739)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416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论无异议。2025年6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420106482031739),并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鳊鱼。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抽检批次鳊鱼是2025年5月19日从从武汉市洪山区小楚鱼行购进的(已移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购进数量是3kg(6斤),购进单价是5.5元/kg(11元/斤),购进金额是66元。上述批次鳊鱼在当事人店铺按计量称重售卖,共计3kg,销售单价为23.8元/kg。其中,销售给抽检方2.18kg,销售单价为23.8元/kg,实际销售金额为51.88元(四舍五入);其余的0.82kg的鳊鱼均于2025年5月20日售卖完毕,销售单价为23.8元/kg,实际销售金额为19.52元(四舍五入)。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鳊鱼数量3kg,货值金额71.4元,违法所得71.4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鳊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农产品检验报告单,且于2025年6月24日收到上述鳊鱼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主动召回抽检批次鳊鱼,立即停止鳊鱼的供应,并承诺不再从武汉市洪山区小楚鱼行供货商处购进鳊鱼,并加强员工培训,从严落实进货查验流程。召回公告发布后,未收到抽检批次的鳊鱼退货。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涉案鳊鱼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食品质量,确保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5〕127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付连玖生鲜超市(罗小军)知悉抽检结果不合格后立即将产品召回,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该经营户会进一步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规范进货查验食品检验报告的流程,对店内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再培训,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