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享君生鲜超市经营的黄鳝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2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黄鳝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黄鳝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实测值为7.9µ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6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黄鳝。
经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黄鳝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从武汉市洪山区益军水产商行购进的,购进数量5斤,进货单价23元/斤,购进金额115元。上述黄鳝购进后于2025年5月22日上架销售,售价67.6元/kg,并于当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数量2.5kg,销售金额169元(包含抽检机构购买的黄鳝2.105kg,销售金额142.3元)。6月26日,当事人通过张贴召回公告,对上述黄鳝采取召回措施,截止8月14日召回数量为0。综上,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黄鳝,货值金额169元,违法所得169元。
另查明,上述不合格黄鳝的供货商为武汉市洪山区益军水产商行。当事人购进黄鳝时,查验了《武汉市洪山区益军水产商行销售凭证》(编号:0000360)、《承诺达标合格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790220251000025939001)、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料,确认是合格产品后予以购进,履行了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5〕123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享君生鲜超市收到检验报告后,于6月26日张贴《召回公告》,全力做好售后召回工作,在后续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把质量关,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相关工作,在采购商品时做到每种商品批次都向供货商索要相关资质证明对不能提供合格证或检测合格证明的,坚决不予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