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烽火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12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到武昌区武太闸经济适用房39-40号楼进行监督抽检,在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烽火店抽样生姜7.64kg(抽样单编号XBJ25420106482032733)。2025年7月7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No:SJ2501475],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经查,上述抽检批次生姜系当事人于2025年6月11日从位于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高柳镇北石塔村北的“山东中禾至佳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9.7kg,购进价格13元/kg,购进金额126.1元,购进后以13.96元/kg的价格上市销售,购进的9.7kg减去损耗0.13kg后共9.57kg,于2025年6月12日全部售完(含抽检样品7.64kg),销售金额133.64元,损耗货值1.81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135.45元。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抽检批次生姜的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文件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但当事人购进生姜履行了索证索票的义务,本局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本局于2025年8月25日依法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不罚〔2025〕120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已于2025年8月26日将违法线索移送潍坊市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移送字〔2025〕10-23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烽火店收到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后,于2025年7月10日张贴召回公告实施了召回。当事人将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