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相约神农氏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2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位于武昌区中南二路80号1-2层的武汉相约神农氏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5年6月4日,我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ZXC1-01294),反映当事人武汉相约神农氏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红薯(生产日期:2025.5.12),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0.029mg/kg)不符合GB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现查明,2025年6月4日,我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ZXC1-01294),反映当事人武汉相约神农氏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红薯不符合GB276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12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2025)ZXC1-01294)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2025年5月12日,当事人从武汉市武昌区陈磊蔬菜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6MA4JL62B56)购进抽检批次红薯29.8斤,进价为2.8元/斤,进货成本83.44元。进货后在其位于武昌区中南二路80号1-2层的营业场所内销售,抽检公司当日购买了6.1kg,当事人按照6元/kg的价格售出,金额为36.6元。剩余的红薯主要作为原料用于制作菜品使用,当天主要用于菜品:“家乡粉蒸肉:43元/份,共1份、粉蒸排骨:49元/份,共3份”的打底,当日销售总额190元,剩余没有使用完的当天做为员工餐使用,当日已全部使用,没有库存。共计销售金额为226.6元,获利143.16元,货值金额为226.6元,违法所得为226.6元。
还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红薯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农产品检验报告单等资质材料,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于2025年6月13日在其店内张贴《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售出的涉案红薯,截止2025年7月3日未收到消费者退货,召回数为0。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红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件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不罚〔2025〕99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相约神农氏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一是组织员工开展法规学习;二是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三是严格管控,发现问题快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