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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5年07月28日

一、武汉市武昌区鑫易发超市销售的红薯和风干五香榨菜(散)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42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鑫易发超市经营的红薯和风干五香榨菜(散)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556日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红薯《检验报告》No:(2025ZXL1-01295食品名称:红薯,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风干五香榨菜(散)《检验报告》No:(2025ZXL1-01265食品名称:风干五香榨菜(散),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59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抽样批次的红薯和风干五香榨菜(散)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已全部售完。当事人提供了购进涉案红薯和风干五香榨菜(散)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风险为生产加工环节造成。涉案红薯系从供货者黄陂区朱哥地瓜商行购进,供货者地属武汉市黄陂区管辖;风干五香榨菜(散)系从供货者武汉市龙成华胜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供货者地属武汉市东西湖区管辖,2025526日,本局将上述供货商涉嫌违法线索分别移送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昌市监案移〔2025505号)和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昌市监案移〔2025506号)。

(三)查处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512日立案调查,728日办结。现已查明,当事人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红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风干五香榨菜(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红薯和风干五香榨菜(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案件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属于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罚〔2025101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以下教育“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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