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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5年07月26日

一、武汉市武昌区张海春食品店经营的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于202542日对武汉市武昌区张海春食品店销售八角进行抽样检验。2025427日发布检验报告No:22250125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查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57将检验报告No:222501250送达该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202542日被抽检的批次八角该单位从上游供货商购进,并于42销售完毕。

该批被抽检不合格的八角是当事人2024331从上游购进,无法确定具体供应商,该批八角共购进1.5kg,进价44/kg,合计金额66元,共售出1.5kg(含抽检样品1.3kg武汉市武昌区张海春食品店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张贴了抽检批次八角的召回公告,截至2025518,召回数量为0kg

查处情况当事人购进抽检批次八角时未查验合格证明及供货者资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散装八角未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八角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不合格八角流入市场数量为0.2kg,对不特定行为对象造成的损失较小,危害范围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综合考虑市场经营现状,生活状况以及生产经营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幅度按照法定罚款下限值的10%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2.没收违法所得165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6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5334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张海春食品店收到检测报告后及时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抽检的处理,积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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