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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来源: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 2025年07月24日

一、武汉市武昌区余洪文粮油经营部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43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白芷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0.494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5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批次的白芷0.445kg本局当场对上述不合格的白芷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白芷是当事人于2025320日从武汉市洪山区国祥永隆干调经营部购进。白芷购进数量共1.675kg(包括当事人购买的1.5kg以及供货商赠送的0.175kg),购进金额33元,生产日期不详,保质期不详,生产商不详。上述白芷购进后作为散装食品称重销售,当事人未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当事人在采购上述白芷时,保留了供货商营业执照以及购货小票,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02557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批次的白芷进行召回,截止624日召回数量为0

又查明,上述白芷购进重量1.675kg,对外售价70/kg。其中1.23kg白芷被抽检机构购买,单价60/kg,销售金额73.8元。剩余0.445kg白芷于202557日被本局依法予以扣押,货值金额为31.15元。综上,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白芷货值金额104.95元,销售金额73.8元,违法所得73.8元。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采购白芷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属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散装白芷未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属于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不合格白芷未流入市场,未对不特定行为对象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未造成社会影响。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综合考虑市场经营现状,生活状况以及生产经营成本。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罚款幅度按照法定罚款下限值的10%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3.8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白芷0.445kg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73.8元;4.没收违法经营的白芷0.445kg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市监处罚〔2025329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余洪文粮油经营部收到检验报告后,57张贴《召回公告》,全力做好售后召回工作。在后续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把质量关,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相关工作,在采购商品时做到每种商品批次都向供货商索要相关资质证明对不能提供合格证或检测合格证明的,坚决不予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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