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武昌区久品超市经营的豆角干味(香辣味)(调味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11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豆角干味(香辣味)(调味面制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APWQ0001S-202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调味面制品》要求,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1.5×10⁵,1.4×10⁴,1.4×10⁵,7.2×10⁴,4.9×10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5年4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发现该批次的豆角干味(香辣味)(调味面制品)共计1.576kg,本局当场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抽检批次的豆角干味(香辣味)(调味面制品)是当事人2025年1月10日从武汉恒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数量5公斤,进货单价15.8元/公斤,购进金额79元。该食品为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日,保质期6个月,计量方式为散装称重,标签显示产品执行标准为Q/APWQ0001S-2022,生产商为湖南娜味无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后即摆放在散装称重柜台内销售,售价29.6元/kg。该食品与其标签载明的产品执行标准不符。截至2025年4月10日,上述豆角干味(香辣味)(调味面制品)共计销售3.424kg,销售金额101.35元,其中包含了3月11日抽检机构购买的豆角干味(香辣味)(调味面制品)2.12kg,金额62.6元,剩余1.576kg不合格食品于4月10日被本局依法予以扣押。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通过张贴召回公告,对上述豆角干味(香辣味)(调味面制品)采取召回措施,截至4月17日召回数量为0。
另查明,上述豆角干味(香辣味)(调味面制品)的供货商为武汉恒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查验并保留了上述食品的送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出厂检验报告单》、生产商资质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局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2024年11月5日答复,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1.35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豆角干味(香辣味)(调味面制品),数量共计1.576kg。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昌市监处罚〔2025〕239号。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已于2025年6月3日将违法线索移送武汉市东湖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5〕01-603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武汉市武昌区久品超市收到检验报告后,于4月10日张贴《召回公告》,全力做好售后召回工作。在后续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把质量关,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相关工作,在采购商品时做到每种商品批次都向供货商索要相关资质证明,对不能提供合格证或检测合格证明的,坚决不予购进。